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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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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7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07日09:33:53 打印此页 关闭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省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建管〔2012〕16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水利部“两个办法”是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有力抓手,是水利建设强监管的有效方式,是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规范进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并实施规范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共享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措施,提高认识,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依法采集认定。有关单位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并逐级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全省水利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规范管理。

  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包括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一)要规范进行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司法判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环节工作:

  一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稽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市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加强与司法部门衔接,及时收集市场主体司法判决信息,应自信息采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送达《水利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见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汇总表》(见附件2)。

  二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信息监管,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充分利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归集共享功能,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做到及时发布、及时归集、强化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同时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三是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强对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存在涉嫌违法违规、履约不当等行为的,要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四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要面向社会公开,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水利厅。我厅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实现信用扣分或加分,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实现全国公开。

  (二)要规范进行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信用的修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信用修复是    对市场主体的鼓励,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要着重把握以下工作环节:

  一要严格把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有关市场主体申请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信用修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已对不良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其中,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可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对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二要严格履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信用修复的流程。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核查、谁修复”和“逐级审核”的原则,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对失信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具体流程:

  一是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3)及《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4),申请信用修复。

  二是受理申请。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是信用修复。决定受理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同意修复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在《信用修复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含《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及相关支撑材料)逐级报送至水利厅。

  四是结果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修复决定时,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认定单位要重新审定,并提出修复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不良行为市场主体积极整改,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实施信用修复。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作为该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三、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省水利厅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计划每半年将对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结合实际,还将采取不定期方式开展随机抽查,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认定主体要严格规范开展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的,省水利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要履职尽责,强化对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积极落实和配合做好年度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联系人:谢洪涛

  联系电话:0431-84994076

  吉林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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